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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054章 (第1/2页)
??一、拐卖妇女、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; ??二、拐卖妇女、儿童三人以上的; ??三、对被拐卖的妇女实行猥亵或其他行为的; ??四、诱骗、强迫被拐卖的妇女进行其他违法交易行为的; ??五、以出卖为目的,使用暴力、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、儿童的; ??六、以出卖为目的,偷盗婴幼儿的: ??七、造成被拐卖的妇女、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、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; ??八、将妇女、儿童卖往境外的。 ??毫无疑问。 ??这个小型的拐卖妇女儿童的团伙,完全符合这几条特殊情形。 ??但…… ??并未对当事人造成其他损害,并没有出现死刑。 ??只有为首的老大被判处了二十五年有期徒刑。 ??其余人…… ??通通被判处了二十年的有期徒刑。 ??“其实,在生活中,我们身边经常发生过这类拐卖妇女、儿童的事件。” ??秦牧微微一笑,又接着说道:“在乡下,经常有父母在连续生了几个女儿之后,无力抚养,因此转交给亲戚朋友,或者换孩子养的事情。” ??“这种现象在小时候比较普遍。” ??“但……其实这种行为,也涉嫌了拐卖妇女、儿童罪。” ??看着镜头,秦牧接着分析道:“按照相关司法解释,借助送养之名,将子女交予他人的行为,也符合拐卖的定义,若是在此过程中收受了钱财……” ??“那基本上是可以认定为拐卖妇女、儿童罪。” ??这种事情在乡下发生的居多。 ??许多人都喜欢将养不起的儿子或者女儿送人,然后收一点钱。 ??但这种行为…… ??只要具备了非法获利的行为和目的,便属于实打实的犯罪。 ??根据司法解释。 ??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,应当以拐卖妇女、儿童罪论处: ??(1)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,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; ??(2)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,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,为收取钱财将子女“送”给他人的; ??(3)为收取明显不属于“营养费”、“感谢费”的巨额钱财将子女“送”给他人的; ??(4)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“送养”行为的。 ??当然。 ??那些迫于生活困难,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,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,包括收取少量“营养费”、“感谢费”的,属于民间送养行为,不能以拐卖妇女、儿童罪论处。 ??而是应当以遗弃罪论处。 ??“在以前的案子里,我们讲过